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凤旺路**。
法定代表人:吴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羽敏,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忆文,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NUTRICIA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国史基浦机场1118BG史基浦大道**SchipholBoulevard105,1118BGSchiphol)。
诉讼代表人:阿缇姆·谢罗夫(ArtemSerov),该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涛,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旌元,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爱他美(山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驿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啸金,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午阳,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宁爱他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驿工业园**iv>法定代表人:臧玉东,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爱他美(山东)日用品有限公司、济宁爱他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其愿意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