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902刑初822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军平,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住宜春市袁州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3日被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易海玲,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住宜春市袁州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在家。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刑诉[2019]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夫妇从2010年开始在袁州区下浦街道菜市场也经营一食杂店。
2018年7月搬迁至下浦街道广润小区5栋楼下店铺。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彭军平收到一条卖假烟的短信,因食杂店内的正规香烟供不应求,被告人彭军平就通过短信内的微信号联系上卖假烟“阿东”。
截止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彭军平向“阿东”购买假香烟24次,购买假香烟种类有:新版利群、硬中华、硬黄芙蓉王,累计购买假烟金额141200元,购买假烟款均现金汇款至“阿东”提供给被告人彭军平的邮政银行账户上(账号62×××63,户名为:刘洋宾)。
“阿东”收到货款后通过物流的方式将假烟邮寄给被告人彭军平。
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夫妇将购买的假烟销售给袁州区政府附近工地的小卖部、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小区麻将室等地及零售,获利达6万余元。
案发后,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利用自己开食杂店的便利条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且销售金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适当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军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易海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的供述、证人易某1、刘某2、易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物流运货凭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邮政银行交易流水、缴款凭证、无违法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案发后,已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利用自己开食杂店的便利条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易海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
案发后,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已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
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彭军平、易海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军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易海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