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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468号
案件名称468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成都市大地多又好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468号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投资人:潘建国。

被告:成都市大地多又好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投资人:叶景慧。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如东县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成都市大地多又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同年11月19日,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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