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1225号 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谷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冯恬,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林,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系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法定代表人:兰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罗一秀,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陆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合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
法定代表人:梁江湖。
被告:吴攀,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钟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德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冯恬与被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合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吴攀、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冯恬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冯恬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冯恬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冯恬负担。
余款9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冯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