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31号 原告:王燕婷,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安县伟军鞋店,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https://shop.pinduoduo.com/btlmbb0c(?https:?/??/?shop.pinduoduo.com?/?btlmbb0c?)(仓储、寄出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镇区)。
经营者:周伟军。
原告王燕婷与被告惠安县伟军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王燕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婷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燕婷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