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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婷与惠安县伟军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131号
案件名称王燕婷与惠安县伟军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燕婷;惠安县伟军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31号 原告:王燕婷,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安县伟军鞋店,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https://shop.pinduoduo.com/btlmbb0c(?https:?/??/?shop.pinduoduo.com?/?btlmbb0c?)(仓储、寄出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镇区)。

经营者:周伟军。

原告王燕婷与被告惠安县伟军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王燕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婷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燕婷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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