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717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祥和包子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经营者:鲍宗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莆田市荔城区祥和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宋益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