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297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糖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繆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惠民粮油超市,经营场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汇福郦城****门面。
经营者:沈春文。
原告刘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惠民粮油超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
2019年11月19日,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