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郎泽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天天自选店,住所地,忻府区新建路**。
经营者:靳秀丽,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忻府区利民东街****楼****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天天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天天自选店系个体工商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天天自选店靳秀丽银行存款4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