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649号被执行人:林国建,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卢茂均,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生,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林国建、卢茂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因被执行人林国建、卢茂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林国建处罚金120万、退赔被害人周某、冯某经济损失673000元,卢茂均处罚金50万。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林国建、卢茂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被执行人服刑监狱对其提讯,调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
在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卢茂均名下东风标致牌,车牌贵CYP07**车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卢茂均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查询到被执行人林国建名下位于遵义市南部新区××大道东都凯莱国际二期15栋1单元1-3-1号房屋一处,本院进行查封后评估拍卖,案外人以724099.00元竞得,因房屋系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遵义分行办理贷款,银行有优先受偿权,故划拨721099.00元到银行,划拨评估费3000.00元到案外人贵州瑞华亚太房地产土地有限公司,该房产在本案中未受偿。
四、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原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向其原所在村委会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林国建、卢茂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8)黔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和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