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50号原告:杨雨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盛美优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207。
经营者:张晓婷。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常熟市服装城盛美优服饰商行、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杨雨峰于2019年11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杨雨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