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知民初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沿河店。
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沿河大道周家台子189号。
负责人:刘登峰。
被告: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192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董事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沿河店、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