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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辖终298号
案件名称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先锋管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辖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四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文才,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浑连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先锋管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华信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先锋管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河北冠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专利侵权诉讼,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诉侵权行为无关,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上诉人将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规避管辖。

且被上诉人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删除侵权链接,而该公司在本案发生前已经删除了侵权链接,被上诉人的相关诉讼请求已经没有实质法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地是案件的管辖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河北省,依法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天津市先锋管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交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以证明上诉人河北鑫通达铸业有限公司在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经营的1688网站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由两上诉人共同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并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认定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为本案之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由于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一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至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删除相关侵权链接,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两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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