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90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冬,山西建初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晋通手机店,住,住所地山西省吕梁离石区龙凤南大街师范楼底/div>经营者:吕彩虹,住山西省吕梁地区离石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师范楼底。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晋通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