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恢398号费思林、中山市古镇梓添灯饰门市部、陈巍:关于申请执行人费思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梓添灯饰门市部、陈巍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1723-172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费思林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注明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梓添灯饰门市部、陈巍已达成和解;
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共计1300元(其中300元执行费、1000元罚款均已上缴国库),两被执行人在在本案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已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陈巍名下车牌为粤T×××**、粤T×××**两辆汽车。
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全部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