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598号原告:郭广壮,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劲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韩庆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欢,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冬,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临沂创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曹如建,经理。
原告郭广壮与被告安徽劲牛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创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徽劲牛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对涉案名称为“塑料包装瓶”(专利号:ZL201630473196.6)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受理。
被告安徽劲牛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