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8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潍州泰华城店,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长沙路8207号。
经营者:曹培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丽,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60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丽,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拾全拾买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913房。
法定代表人:周木林。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希艺欧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金坑工业区路19号1栋101、1栋201。
经营者:徐贞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根深,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潍州泰华城店、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广东拾全拾买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希艺欧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潍州泰华城店、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广东拾全拾买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希艺欧塑料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潍州泰华城店、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广东拾全拾买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希艺欧塑料制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