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麒麟区长源商店一分店。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金牛社区****。
经营者:姚珍练,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长源商店一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云0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