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知初549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熙,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未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或原告)与被告苏州天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天魂公司或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大方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被告苏州天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龚未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大方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苏州天魂公司:1.停止侵权,停止复制、使用涉案字库软件,并停止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包含有涉案字库的计算机网络游戏软件;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计人民币16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方正粗圆简体”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人,依法享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和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权利的该字库软件复制在其开发、运营的“射雕三部曲之杨过与小龙女”游戏软件中,并通过全网分发,向公众传播该字库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苏州天魂公司答辩称:1.涉案字库软件并非原告所有,被告使用的软件具有合法来源,并且被告也未侵犯原告诉称的任何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1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告未侵犯原告的权利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合理维权费用已经实际支付,因此其诉讼请求2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其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对于双方持有异议的证据,依法认定如下:原告证据1光盘,原告提交了光盘实物,被告对该证据的异议主要集中于该光盘是否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而对于光盘本身的真实性未有实质性的抗辩亦未有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
对原告证据5中的法律服务合同,出示了原件,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证据4公证费发票及证据5中的律师费发票,结合本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证据10至证据12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产品许可使用协议书,因均提供了原件,故对其本身真实性予以认定。
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则综合本案证据在查明事实部分一并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北大方正公司主张其系“方正粗圆简体”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并据此提交了“方正粗圆简体”软件光盘一份以及原告官方网站中关于方正字库以及“方正准圆”的相关介绍和字体样式。
其中点击光盘属性显示:标题为“方正粗圆简体”、“版权”为“Copyright(c)FounderCorporation。
”、合法商标为“ByfounderCorporation北大方正”。
而在网址为××方正字库官网中有“方正粗圆简体”字体样式展示,点击进入后显示关于“方正准圆”字体的介绍,包括“方正圆体家族的中宫宽松,字面大,起笔处与收笔处为圆形,折笔处呈圆弧状……”。
而在原告提交的网址为××北大方正公司官网中,北大方正公司英文名称标注为“BEIJINGFOUNDERELECTRONICSCO,LTD”,同时在官网上方标注“FOUNDER方正”。
被告苏州天魂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4日,注册资金为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软件设计与开发、系统集成、承接网络工程;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
2018年10月29日,经北大方正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全程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进行相关网络证据保全的全过程并据此出具了(2018)沪徐证经字第12168号、12169号公证书。
其中12168号公证书显示,代理人在360手机助手官网中点击搜索“杨过与小龙女”,结果中出现“杨过与小龙女(群侠传)·金庸”的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该软件基本信息记载作者为苏州天魂公司、更新时间为2018年2月8日,版本为2.0.7.9,语言为中文。
代理人下载该软件到电脑并对其中包含的程序文件进行解压后,可见内部包含“方正粗圆简体”的文件夹,点击进入可见与原告提交光盘中显示相同的“方正粗圆简体”字体样式及安装界面。
代理人其后用百度搜索“杨过与小龙女苏州天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搜索结果中进入苏州天魂公司官网,在官网中点击“杨过与小龙女射雕三部曲金庸正版授权经典武侠手游”,显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在“金庸正版授权,李若彤代言”板块中记载“完美世界研发,苏州天魂联合野火网络、摩奇卡卡发行的卡牌回合制手游《射雕三部曲之杨过与小龙女》带你重回刀剑岁月,再闯红尘江湖”。
在12169号公证书中显示,代理人在手机上点击“应用市场”,搜索“杨过与小龙女”,结果中出现界面与前述一致的“杨过与小龙女(群侠传)·金庸”的游戏界面,其中记载更新日期亦为2018年2月8日,版本为2.0.7.9,代理人下载该游戏至其手机后,经注册登录进入游戏界面并对界面中的画面进行截图保存。
经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可查询到《射雕三部曲之杨过与小龙女》游戏备案文号为文网游备字[2017]M-RPG1224号,运营单位为苏州天魂公司,批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8月29日。
诉讼中,苏州天魂公司陈述2017年8月仅为批文发布的时间,而该款游戏真正上市的时间应为2017年11月。
诉讼中,苏州天魂公司提交北大方正公司与案外人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卡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所签订的“方正字库产品许可使用协议书”复印件以及摩奇卡卡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的“说明”一份。
其中,产品许可协议书中约定“方正同意授权在其开发的新大主宰中使用方正字库”;
授权字体名称为“方正兰亭黑简体、方正胖娃简体、方正准圆简体、方正华隶简体”;
许可使用范围为“方正许可摩奇卡卡将方正准圆简体内嵌应用于摩奇卡卡开发的新大主宰及其它任意三款游戏中。
内嵌包含替换系统字及UI图片使用。
方正兰亭黑简体、方正胖娃简体、方正华隶简体以图片方式应用于开发产品中”。
许可期限为方正准圆简体内嵌许可期限为三年,至2020年3月30日止。
方正兰亭黑简体、方正胖娃简体、方正华隶简体以图片方式应用于开发产品中许可期限为一年,至2018年3月30日止。
许可使用费为42000元。
摩奇卡卡公司诉讼中出具的“说明”记载,根据其与苏州天魂公司签署的《联合运营协议》,其是射雕三部曲之杨过与小龙女游戏的开发方,该游戏由其制作完成。
该游戏字体由其制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其也曾与北大方正公司签署《方正字库产品许可使用协议书》,其有权使用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字体。
庭审中,苏州天魂公司确认“说明”中提及的产品使用许可协议书即指上述方正公司与摩奇卡卡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所签订的“方正字库产品许可使用协议书”。
另查明,北大方正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赔偿的金额具有合理性,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案外人上海莉莉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千层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履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方正字库产品许可使用协议书”,但未提交相应的履行依据。
根据上述三份许可使用协议书显示,许可字体均为“方正粗圆简体”,其中两份许可期限为至产品不再运营,许可费用分别为15000元和20000元;
另一份许可期限为二年,许可费用为32000元。
此外,原告提交了金额为6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以及车费、住宿费发票若干,主张其差旅支出超过了4000元,另外提交法律服务合同一份,主张本案律师费为60000元。
结合当事人诉辩主张及当庭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方正粗圆简体”字库是否为计算机软件以及原告北大方正公司是否系该软件的权利人;
2.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3.如构成侵权则侵权责任应如何判定。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结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字库的运行原理可知,字库整体是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
字库中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
对于字库计算机软件性质的认定在先判决已有认定,应无争议。
本案双方争议主要在于北大方正公司是否系其主张的“方正粗圆简体”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人。
据此本院认为,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本案中,北大方正公司提交了该软件正版光盘,光盘记载权利人为“FounderCorporation”,结合北大方正公司官网记载的其英文名称以及相关字体介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北大方正公司系涉案“方正粗圆简体”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人。
被告苏州天魂公司尽管否认该事实,但未提出相应反证,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案证据显示,《射雕三部曲之杨过与小龙女》手游中使用了“方正粗圆简体”,其游戏中包含的程序文件经解压后直接可见“方正粗圆简体”文件夹,点击进入后可见与原告提交光盘中显示相同的“方正粗圆简体”字体样式及安装界面,足可见该游戏中安装使用了“方正粗圆简体”。
至于苏州天魂公司抗辩认为即使PC端游戏中安装使用也并不能推定手机端游戏中亦进行了安装的事实,本院认为,在表面证据显示该两种端口所安装的游戏更新日期和版本均一致的情况下,理论上应推定为同一游戏程序,在无明确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安装端口的不同而否认手机端游戏中包含涉案字库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苏州天魂公司未经许可,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方正粗圆简体”字库安装入其运营的游戏客户端并提供给玩家的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至于苏州天魂公司辩称其具有合法授权的问题,鉴于其所提交的“方正字库产品许可使用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授权字体为“方正兰亭黑简体、方正胖娃简体、方正准圆简体、方正华隶简体”,其中并不包含涉案的“方正粗圆简体”,被告据此主张已获授权并无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如上所述,苏州天魂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停止复制、使用涉案字库软件,并停止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包含有涉案字库的计算机网络游戏软件。
至于苏州天魂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游戏系摩奇卡卡公司开发,故其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一方面证据显示苏州天魂公司为该游戏登记的运营方,其对外宣传该手游为“完美世界研发,苏州天魂联合野火网络、摩奇卡卡发行”,与摩奇卡卡单方出具的说明并不相符,另一方面即使该款游戏实际确由摩奇卡卡公司开发,亦仅涉及其与摩奇卡卡公司间内部责任的划分问题,不应当影响权利人向其主张相应权利,苏州天魂公司作为该产品的运营方仍然应当就被诉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告尽管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许可使用协议,但鉴于协议所涉许可期限与许可费差距较大,可见涉案字库软件并无相对固定的市场许可费用,故上述协议仅作为本院确定赔偿额的参考而不能作为直接的许可费依据。
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本院综合考量涉案“方正粗圆简体”软件相应市场价值、被诉侵权行为情节,涉案字库相关字体在涉案游戏中的作用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额为4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天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天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苏州天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圣一附件: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十九条【侵权赔偿】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