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58号原告:陈超,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校南11巷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明发,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头南东2巷11号。
原告陈超诉被告金明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超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陈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陈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