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111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军,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昌润,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诺威米兰佰特展览(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汉诺威米兰佰特展览(广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同日,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