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545号原告:王作明,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易易,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汉忠,男,1966年2月11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深圳优仕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镇城。
原告王作明诉被告郑汉忠、深圳优仕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作明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10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1万元”。
原告王作明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作明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王作明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王作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作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