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369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8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及财付通账号内存款50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