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利一分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嵩山二路888号B座2号网点。
经营者:庄进世。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利一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来案款4476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4426元,执行费50元已经扣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