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7032号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1号金润国际广场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昕茶饮品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代庄村。
经营者:米某。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昕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