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0351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钰剑,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号。
经营者:周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系周洁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