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361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51962U。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薇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024547J。
法定代表人:肖俊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泽玲,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1688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24707655。
法定代表人:郑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泽玲,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