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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士与临沂市河东区聚优品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376号之一
案件名称郝永士与临沂市河东区聚优品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郝永士;临沂市河东区聚优品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山东易之力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376号之一原告:郝永士,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聚优品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复园,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易之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元元,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星,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永士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聚优品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山东易之力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易之力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元元于2019年11月6日对涉案名称为“大开口卫浴两用扳手”(专利号:ZL201820210374.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13日予以受理。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聚优品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山东易之力工具有限公司据此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易之力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元元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并被受理,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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