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30号原告:詹本容,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时新利,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姚学明,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绍兴鑫圣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开发区曙光路230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詹本容诉被告时新利、姚学明、第三人绍兴鑫圣蓝纺织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詹本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詹本容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