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民初40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雨城区鸡毛店中餐馆,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新区汉碑村增产组86号。
负责人:王善生,该中餐馆经营者。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区鸡毛店中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