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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仁怀市启桃白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民初774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仁怀市启桃白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启桃白酒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774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应,贵州名称(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官召,贵州名称(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启桃白酒经营部。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8T。

经营者:徐启桃。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仁怀市启桃白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5775元案件受理费,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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