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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宁波清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972号
案件名称972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宁波清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宁波清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轩澜灯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72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歧,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宁东路1367号。

法定代表人:孙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何骏,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静,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清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陆清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钟楼区邹区轩澜灯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庄村。

经营者:韦建军。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宁波清水环境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轩澜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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