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678号 原告: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金粟庵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
被告:江苏御之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陈前进。
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思浩酒类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冯桥村七组41号。
经营者:王久昌,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江苏御之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思浩酒类经营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本案的赔偿请求变更为38000元。
原告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江苏御之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区思浩酒类经营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南京世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