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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01民初7699号
案件名称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7699号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院3号楼5层1单元510。

法定代表人:朱让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艳,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25元,减半收取计94元,全部由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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