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73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福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紫蕾,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福爵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芹,执行董事。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平,上海申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福爵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爵食品公司)、上海福爵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爵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红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唇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被上诉人红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红唇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主动将本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域名侵权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查明相关重要事实。
1.红唇公司并未将“redlips”注册为商标,“redlips”仅是涉案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构成部分之一,并非主要构成要件及显著性的标识,红唇公司对“redlips”并无专用权;
红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福爵食品公司注册red-lips.net网络域名前,红唇公司的注册商标及网络域名redlips.com.cn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故福爵食品公司并无攀附红唇公司商誉及企图混淆的故意,不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且红唇公司并非涉案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无权主张商标侵权。
2.redlips.com.cn域名系由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注册,并非红唇公司注册,无法印证红唇公司所称其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时间;
域名注册时间与实际使用时间并非同一概念,红唇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注册域名后即开始使用,或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备案审查,具备了联网开通条件;
福爵食品公司red-lips.net域名通过工信部备案审查并准许投入使用的时间早于红唇公司redlips.com.cn域名,故福爵食品公司使用域名在先,福爵食品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3.redlips.com.cn与red-lips.net两域名所涉网站页面设计、布局风格等均有明显不同,内容也不同,前者宣传的是品牌餐饮,后者主要推广加盟,红唇公司与福爵食品公司的经营模式亦不相同,且所涉网站的浏览者系专业的餐饮项目投资者而非一般消费者,相关公众对两域名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红唇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对餐饮食品推广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品牌已具有广泛知名度,更不能就此认定其redlips.com.cn域名也具有经济价值和知名度,福爵食品公司未因此获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红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律师费发票并不能证明律师费实际产生并支付,且该律师费金额远高于上海地区律师行业收费标准,不应视为合理的维权费用支出,一审法院未对此予以查明以致作出错误认定和判决。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相关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1.red-lips.net域名已于2018年11月停止使用,且因未续费等原因已致实质性注销,一审法院无需再判决福爵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域名。
2.红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福爵食品公司亦未获利,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且无法律依据。
3.本案系侵权之诉,并非债权债务之诉,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直接判决由福爵餐饮公司对福爵食品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在福爵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生效后,另案进行处理。
综上,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红唇公司辩称:1.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一审时曾提出管辖问题,一审法院已经向其释明;
福爵食品公司被诉行为属于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2.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代理公司,redlips.com.cn域名由红唇公司登记注册。
3.红唇公司系在2018年7月26日提交了权利人身份信息,因此redlips.com.cn域名在工信部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显示的审核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但红唇公司早在2015年即开始注册并推广该域名,该域名中“redlips”亦是红唇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显著部分。
4.福爵食品公司和红唇公司经营的都是串串香食品,福爵食品公司的域名构成对红唇公司域名的混淆。
5.红唇公司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必然产生律师费,本案历时较久,红唇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合理,且一审判决已经对律师费予以调整。
综上,红唇公司请求驳回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红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福爵食品公司停止使用red-lips.net网络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福爵食品公司注销网络域名red-lips.net;
3.福爵食品公司在《新民晚报》上登报向红唇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连带赔偿红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律师费45,000元、公证费5,000元。
一审审理中,红唇公司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要求福爵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red-lips.net网络域名,将第三项诉请变更为福爵食品公司在《新民晚报》上向红唇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红唇公司商标及红唇公司、福爵食品公司域名注册、使用情况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均为张然,三商标均被核定在第43类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上使用。
其中前两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8月至2026年8月。
后一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5月至2028年5月。
2019年3月15日,张然与红唇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张然将上述三商标许可红唇公司使用,权限为排他使用许可,授权使用期限为上述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商标有效期届满。
红唇公司域名redlips.com.cn注册于2015年3月17日,福爵食品公司域名red-lips.net注册于2016年11月30日。
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站www.redlips.com.cn主办单位为红唇公司,审核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
网站www.red-lips.net主办单位为福爵食品公司,审核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
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互联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红唇串串香(redlips.com.cn)网站开办者为红唇公司,公安机关备案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
(2018)沪虹证经字第377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8月6日,红唇公司委托代理人浏览了www.redlips.com.cn网站,网站首页及相关页面上标有“”“”“”标识,并有红唇公司发布的关于“红唇串串香”品牌的声明,声明称红唇公司品牌从未开放过加盟或特许经营等行为,也未授权任何网站、企业、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开展加盟、合作等工作。
网站介绍红唇全新独创“干拌”串香料理锅底。
2013年4月,红唇串串香在中山公园龙之梦开出第一家门店。
参加2016年11月“三店同庆正式开业”活动的门店有合生汇直营店、莘庄龙之梦直营店、七宝万科直营店。
在2017年参加周年庆活动的门店有宏伊广场店、川沙百联店、上海来福士店、浦建路巴黎春天店。
网站门店查询显示目前在上海、杭州和深圳共计有42家门店,主要集中在上海地区。
百度百科显示,串串是一种川菜的特色小吃。
根据红唇公司提供的企业档案材料显示,2015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红唇公司在上海的分支机构有上海红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江湾路店、陆家嘴店、浦东南路店、零陵路店、世纪大道店等21家。
红唇公司门店店招上使用“”“”等标识。
大众点评网相关页面显示,红唇串串香曾在该网站上发布过代金券、新品套餐的抢购活动,最早在2015年10月就有多位用户就代金券活动作出点评。
上海电视台“人气美食”节目也报道过红唇串串香。
2016年3月至同年11月、2018年3月至同年4月,红唇公司与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多份技术服务协议订单,对红唇公司旗下的多家门店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进行推广。
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红唇公司还与深圳市多易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目久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波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合同,对红唇公司品牌及门店在上海生活时尚频道、相关微信公众号等处进行宣传和推广。
二、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成立情况福爵食品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食品流通、电子产品等的销售。
福爵餐饮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餐饮企业管理等。
福爵餐饮公司为福爵食品公司唯一股东。
福爵餐饮公司曾多次就“红唇诱惑”标识在43类上的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但均被驳回。
三、红唇公司就被诉侵权行为公证取证及相关费用产生情况(2018)沪虹证经字第378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8月6日,红唇公司委托代理人浏览了“www.red-lips.net”网站,网站首页及相关页面上标有“”标识。
在店铺风采中有多张店招为“”的店铺照片。
公司简介中称,红唇诱惑串串香隶属于福爵食品公司,是最早将串串这种成都小吃带入上海及全国购物中心的品牌。
网站公布有加盟支持、加盟要求等相关内容。
网站联系信息显示,红唇诱惑品牌直营和特许加盟店已达到20多家,店面覆盖全国。
全国加盟热线:021-XXXXXXXX。
(2018)沪虹证经字第385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8月16日,红唇公司委托代理人至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号宝山巴黎春天的“红唇诱惑串串香”店铺购买了餐食、饮料,并对店铺进行了拍摄。
所摄照片显示,店铺店招、柜台装饰、营业员服饰、餐盒、菜单、塑料袋上均使用了“”标识,塑料袋上还标有福爵食品公司名称及加盟热线:021-XXXXXXXX。
店铺张贴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及经营者均为“上海宏谦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谦公司)”。
就该公证书所涉的商标侵权行为,红唇公司商标权利人张然已另行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宏谦公司已注销,故张然在该案中将宏谦公司股东陈桦作为被告。
该院于2019年4月3日判决认定宏谦公司行为构成对张然商标权的侵犯,遂一审判决陈桦赔偿张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5,000元。
一审审理中,输入福爵食品公司网站,显示该网站域名已过期,不能正常访问,续费后可恢复使用。
红唇公司为(2018)沪虹证经字第377号、第378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5,000元,为本案支出律师费4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红唇公司、福爵食品公司和福爵餐饮公司诉辩意见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福爵食品公司域名是否侵犯了红唇公司对其商标及域名享有的权利,福爵食品公司和福爵餐饮公司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福爵食品公司行为的定性,红唇公司现主张福爵食品公司域名侵犯了其对商标、域名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就红唇公司的主张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即红唇公司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
福爵食品公司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红唇公司注册商标、域名是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福爵食品公司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否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福爵食品公司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现红唇公司所主张权利的域名系合法注册,所主张的商标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享有排他使用许可的权利,故其在本案中所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系合法有效的权益,红唇公司有权作为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
就其他行为要件,一审法院分析如下:一、福爵食品公司域名主要部分与红唇公司注册商标、域名是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将福爵食品公司域名与红唇公司商标、域名进行比对。
红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商标及域名分别为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和“redlips.com.cn”。
其中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在福爵食品公司域名注册之前,但第XXXXXXXX号商标为中文文字商标,福爵食品公司域名为英文,两者在读音、文字上存在很大区别,不可能构成近似。
第XXXXXXXX号商标由中英文及图形组成,其中英文“redlips”系该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红唇公司开设的店铺店招中该英文与其中文也共同使用。
福爵食品公司域名主体部分“red-lips”与红唇公司商标中的英文字母完全相同,仅仅在两个单词的分割方式上存在细微差别。
故福爵食品公司域名与该商标构成近似。
福爵食品公司将该域名用于串串香的宣传和加盟使用,与红唇公司从事的串串香业务同属于餐饮服务类,因此,与红唇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构成相同的服务类别。
福爵食品公司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误以为使用该域名的福爵食品公司网站系红唇公司网站或与红唇公司有关联关系的网站。
红唇公司第XXXXXXXX号商标虽然注册在福爵食品公司域名之后,但并无证据证明福爵食品公司使用其域名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且已能与红唇公司商标相区别。
红唇公司该商标的主体部分为英文“Red.Lips”,基于与第XXXXXXXX号商标同样的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福爵食品公司域名同样与红唇公司该商标构成近似,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红唇公司域名注册在先,在福爵食品公司注册被诉侵权域名之前,红唇公司已在上海开设多家分店,并在大众点评网发布代金券抢购等活动。
此后更是继续在大众点评网、上海生活时尚频道、相关微信公众号等处进行各种推广。
红唇公司所设门店店招中均显著标有“RedLips”“redlips”字样,红唇公司域名主体部分与其店招中的英文字母完全相同。
因此,经过红唇公司使用,红唇公司域名主体部分至少在上海市内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现福爵食品公司域名主体部分与红唇公司域名主体部分相比,英文字母及排列组合完全相同,仅在两个字母之间多了条分割线,两者构成近似。
福爵食品公司使用方式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从而将福爵食品公司网站误以为是红唇公司网站,造成错误访问福爵食品公司网站的不良后果。
二、福爵食品公司对其域名主要部分是否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福爵食品公司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现福爵食品公司对其使用的域名主体部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福爵食品公司注册该域名后,将该域名用于与红唇公司完全相同的串串香业务,这种使用方式会使相关公众将红唇公司网站与福爵食品公司网站造成混淆,误以为系红唇公司网站,或与红唇公司有关联关系的网站,从而会错误访问福爵食品公司网站。
这样,一方面会不当提高福爵食品公司网站的浏览量,另一方面却损害了红唇公司的合法利益。
在福爵食品公司注册涉案域名前,红唇公司在上海已开设多家门店,门店店招上显著标有中英文标识。
福爵食品公司作为同为串串餐饮行业的从业者不可能不知晓红唇公司品牌及门店设立情况,但福爵食品公司仍然将与红唇公司品牌和店招中的英文标识高度近似的英文标识作为其网站域名主体部分使用,故福爵食品公司对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福爵食品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对红唇公司商标使用权及域名权利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福爵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现红唇公司、福爵食品公司和福爵餐饮公司就福爵食品公司侵权获利及红唇公司损失均未能举证,根据红唇公司商标及域名的影响力、福爵食品公司经营规模、福爵食品公司侵权恶意程度等因素,红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金额尚属合理,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红唇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系本案合理费用范畴,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红唇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过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工作量结合律师收费标准予以酌定。
关于福爵餐饮公司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福爵餐饮公司作为福爵食品公司的唯一股东,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福爵食品公司财产独立于福爵餐饮公司,因此福爵餐饮公司应当对福爵食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责任,现使用被诉侵权网站的域名因网站域名已过期,不能正常访问。
鉴于福爵食品公司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有限,在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后,足以能消除被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故对红唇公司要求福爵食品公司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在福爵食品公司续费被诉侵权域名后,仍可恢复使用被诉侵权网站,故福爵食品公司仍需承担停止使用并注销被诉侵权域名的责任。
综上,被诉侵权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红唇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及对其域名享有的权利,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审理中,红唇公司变更部分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规定,判决:一、福爵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域名“red-lips.net”;
二、福爵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域名“red-lips.net”;
三、福爵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红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四、福爵餐饮公司对上述主文第三项福爵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红唇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红唇公司负担230元,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负担2,07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在一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已明确不再主张管辖权异议。
且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关于本案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福爵食品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果福爵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应予维持。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本案中,首先,“redlips”系红唇公司域名redlips.com.cn的主体部分,亦为红唇公司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的主体部分。
一审法院已就福爵食品公司域名red-lips.net主体部分与涉案注册商标主体部分构成近似,与红唇公司redlips.com.cn域名主体部分构成近似进行详细论述,本院予以认同。
涉案三注册商标由红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然申请注册,并授权红唇公司排他许可使用,红唇公司有权对侵害该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关于红唇公司无权主张商标侵权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redlips.com.cn域名由红唇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注册,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该域名网站的主办单位亦为红唇公司。
红唇公司自2015年6月起在上海地区陆续开设门店,并在门店店招上使用“”注册商标及“”等标识;
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代金券抢购活动并得到多位用户的点评;
同时委托案外公司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相关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门店和品牌进行推广。
上述事实可见,在福爵食品公司red-lips.net域名于2016年11月30日注册之前,红唇公司即已注册并使用其域名redlips.com.cn和第XXXXXXXX号“”商标,其域名的主体部分及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关于红唇公司并未证明其注册域名后即投入使用、福爵食品公司使用域名在先、红唇公司品牌不具有广泛知名度等相关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再次,红唇公司与福爵食品公司经营的均是串串香食品,福爵食品公司使用与红唇公司域名主体部分及涉案注册商标主体部分近似的域名进行品牌推广,会使得相关公众将福爵食品公司网站误认为是红唇公司网站或者与红唇公司有特定关联关系的网站。
最后,福爵食品公司对其注册的red-lips.net域名主体部分并不享有权益,亦未能对注册、使用该域名说明正当理由;
其作为红唇公司的同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晓红唇公司品牌及门店的情况,但仍注册并使用与红唇公司域名及涉案注册商标主体部分“redlips”近似的red-lips.net域名,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福爵食品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中,red-lips.net域名虽显示已过期,不能正常访问,但一审判决前该域名并未注销,一审法院基于该域名续费后仍可恢复使用的考虑,判决福爵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域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福爵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尚无证据证明红唇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证明福爵食品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形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红唇公司注册商标及域名知名度、福爵食品公司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等因素全额支持红唇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红唇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红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亦委托律师实际参与了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酌定律师费,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关于其并未获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红唇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缺乏证据等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福爵餐饮公司的民事责任,福爵餐饮公司系福爵食品公司的唯一股东,一审法院在福爵餐饮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福爵食品公司财产独立于福爵餐饮公司财产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决福爵餐饮公司对福爵食品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福爵食品公司、福爵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上诉人上海福爵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福爵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