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57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灿灿朵花饰品小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何庆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