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45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斌,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初中文化,住恩施市咸丰县。
指定辩护人陈艳群,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松,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初中文化,住恩施市咸丰县。
指定辩护人陈雪芬,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4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斌、魏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斌及指定辩护人陈艳群、被告人魏松及指定辩护人陈雪芬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利群”为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6940406号,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包含“香烟”等。
“白沙”为长沙卷烟厂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945372号,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包含“香烟”等。
“SHUNGXI”为广东中烟工业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8149226号,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包含“香烟”等。
“云烟”(图形商标)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292888号,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包含“香烟”等。
2019年4月27日晚上11时许,魏某(另案处理)受汕头市和平镇某假烟工厂委托,安排被告人刘斌、魏松二人驾驶车牌号为粤E×××××的灰色汉兰达车辆将一批假烟从汕头运送到东莞交货。
2019年4月28日4时许,深圳市光明区烟草专卖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在深圳市龙华区路边查获该车,抓获被告人刘斌,魏松。
在涉案车辆上查获非法卷烟有:利群(新版)700条,双喜(软经典)600条,云烟(精品装)100条,白沙(精品二代)100条,共计4个品种1500条。
经鉴定缴获的卷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178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斌、魏松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涉案假烟一批、车辆一辆的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等物证、书证材料、证人魏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斌、魏松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及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斌、魏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若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在没有证据能够查证涉案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按照被侵权卷烟的市场价格进行价格认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完成,系犯罪既遂,辩护人陈雪芬关于本案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斌、魏松听从他人安排帮助假烟工厂运输假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二名被告人减轻处罚。
辩护人陈艳群、陈雪芬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刘斌、魏松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魏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的1500条假冒卷烟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的粤E×××××灰色汉兰达小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刘 文 秀人民陪审员 何 壁 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妍妍(兼)书 记 员 周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