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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4知民初330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4知民初330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耒阳市蔡伦北路。

经营者:罗万军,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侵犯“雀友”商标权的麻将机;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生产基地,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该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雀友”商标的权利人。

其中第1110578号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0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经过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其就侵害“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

2017年6月8日,耒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店铺内查获1台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销售价格为600元。

被告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未予答辩。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9号公证书,拟证明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28类);

证据2、(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4号公证书,拟证明第4100197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28类);

证据3、(2019)浙杭钱证内字第153号公证书,拟证明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28类);

证据4、(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8号公证书,拟证明第6792178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28类);

证据5、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关于认定“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拟证明1110578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6、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说明,拟证明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雀友QUEYOU”的商品分类中的“麻将”包含“麻将的辅助器材麻将机”;

证据7、《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拟证明原告取得了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证据8、耒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处查处现场所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照片、视频,耒阳市人民政府耒府复决字[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证据9、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及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10、天猫网上销售正品雀友麻将机价格及发票,拟证明原告产品及销售价格。

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未予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并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达到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8类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7年3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将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授权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7年6月8日,耒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作了《现场笔录》及现场拍照。

《现场笔录》中载明,执法人员首先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执法检查中发现被告经营场所内有“上海雀友”字样的自动麻将机一台,被告陈述该麻将机为二手麻将机(以旧换新),售价600元。

从现场照片可见,被告经营者罗万军在执法检查现场,同时有照片显示上述自动麻将机的操作盘上有“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字样。

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被告所销售的标注“上海雀友”全自动麻将机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亦未经过该公司的合法授权,属于侵权商品。

耒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将被告店铺检查材料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后,于2017年11月29日以被告未以“上海雀友”麻将机名义出售为由进行销案处理。

2019年4月18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销案处理结果,遂向耒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耒阳市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后,于2019年8月4日作出耒府复决[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原告所提供录像照片明确指明被告以1280元每台销售“上海雀友”麻将机,并非被告所辩称的以600元每台所销售的二手麻将机。

被告销售“上海雀友”麻将机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决定撤销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告行为作出不构成商标权侵权的处理结果。

另查明,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系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09年6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麻将机、家电零售。

本院认为,原告经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合法注册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依法享有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使用权,并负责对麻将机等第28类产品涉嫌侵犯“雀友”注册商标权益行为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及诉讼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是自动麻将机,与原告授权使用的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核定的使用的第28类商品中的“全自动麻将桌(机)”相同。

被控侵权麻将机的显著位置上标有“上海雀友”字样,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

上述标识中“雀友”二字与原告的三个涉案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上海”系地域名称,用于修饰“雀友”两字,在“雀友”这种非固定词组显著性更强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其来源与商标权利人有特定联系,故被控侵权商品上的“上海雀友”标识与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经鉴定,被控侵权商品不属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故被控侵权产品系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耒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被告经营场所执法检查和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查明,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存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而被告又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原告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维权费用,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10日开具的金额为4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应承担赔偿数额为10000元(含本案维权合理费用),对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自动麻将机(桌);

二、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耒阳市万军三利麻将机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娟凤 审 判 员 张 武 审 判 员 朱 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爱香 书 记 员 朱艳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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