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179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壹度便利云瑶加盟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芒砀南路西侧宴嬉台大酒店第一层从南数第一间。
经营者:云梦瑶,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壹度便利云瑶加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砀山县壹度便利云瑶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