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初146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大宝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农产品交易中心Q座44号。
法定代表人:乔大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大宝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意思的真实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的形式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