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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1917号
案件名称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9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41栋1楼C区。

法定代表人:胡小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1803。

法定代表人:罗日华,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以其与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同日,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另查明,2019年1月22日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由广州征酷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认为,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未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5元、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征酷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1800元,本院分别退回各自多预交的775元、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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