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403执951号 被执行人王花义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一案,执行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经本案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王花义已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至此,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1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追缴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403执951号 被执行人王花义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一案,执行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经本案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王花义已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至此,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1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追缴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