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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丽水、陆存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84刑初432号
案件名称陆丽水、陆存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丽水;陆存良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084刑初4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丽水,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8年12月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1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安,北京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存良,男,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8年12月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程明,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9]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丽水及其辩护人孙安、被告人陆存良及其辩护人薛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陆丽水指使被告人陆存良,在未获得安踏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在无商标的运动裤上烫印网购的安踏商标、加挂网购的安踏吊牌等方式,生产假冒安踏品牌的运动裤,并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运动授于折扣店”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退出非法获利的人民币16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陆存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陆丽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陆丽水退出违法所得,系初犯,且构成自首,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陆存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陆存良构成自首且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陆存良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陆存良系初犯、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安踏”系列注册商标权属、、、系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注册商标,具体包括:(1),注册号为第6541038号,有效期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

(2),注册号为第5604927号,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

(3),注册号为第6541035号,有效期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

(4),注册号为第6541032号,有效期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

本案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从未被授权生产、销售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节事实,有公安机关调取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驰名商标认定通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假冒注册商标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解放新村其租住地,通过烫印商标、加挂吊牌等方式,生产标有、、、商标的运动裤,并通过其实际经营的淘宝网店“运动授于折扣店”(旺旺名为“丽水时尚服饰”)向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68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陆丽水负责进货、购买假安踏商标和吊牌、烫印商标、加挂吊牌、网上销售等,被告人陆存良协助烫印商标、加挂吊牌及负责发货等。

2018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解放新村5胡同陆存良的租住地即加工点将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抓获,当场查扣标有安踏商标的裤子155条、吊牌3520个、印标4221个。

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人民币16万元。

经比对,从买家处调取的以及扣押的运动裤、吊牌及印标上标有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第6541038号、第5604927号、第6541035号、第6541032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且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书面鉴定报告,上述产品系假冒“安踏”注册商标的商品。

该节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陈述及其提供的安踏运动裤、手机截图,证人康勋勋、吕某、梁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证明,公安机关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淘宝店铺销售明细表、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订单截图、淘宝商品及店铺页面截图、淘宝聊天记录截图、个人注册信息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淘宝店铺登录注册信息、交易信息、光盘以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本院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可视为自首的指控及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两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后在加工点抓获两被告人并在现场查获相关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院认为,两被告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予以纠正,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丽水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陆存良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本院视其犯罪情节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陆丽水、陆存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辩护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丽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人民币三十一万元,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陆丽水人民币十六万元抵充被告人陆丽水的罚金。

)二、被告人陆存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由该局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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