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176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亚雄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亚雄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