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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595号
案件名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59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新区泰州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凌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路(开发区康兴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袁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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