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87号 原告:赵志谋,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新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风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MA2RMY7B2P。
法定代表人:陈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赵志谋与被告铜陵市风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赵志谋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铜陵市风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赵志谋经济损失3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日,赵志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志谋负担。
原告赵志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