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252号原告:永康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望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姚师傅农机具商行。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三组(新关市场内)。
经营者:姚高平。
被告:台州欧玮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梁家村。
法定代表人:袁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康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县姚师傅农机具商行、台州欧玮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永康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康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