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418号原告:陈凤舞,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非凡眼镜厂。
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杜东村。
经营者:郑恩兵。
原告陈凤舞与被告临海市非凡眼镜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凤舞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凤舞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