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3刑初61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臣峰,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
2018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王德法,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捕诉刑诉〔2019〕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臣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臣峰及其辩护人王德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臣峰从黄某(在逃)处购进一批无中文标识的白砂糖,通过更换包装袋的方式,以每吨6000元左右的价格,假冒“荷花”牌注册商标对外销售牟利,于2018年3月20日被沂水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在配合潍坊海关缉私分局工作时查获,现场查获带有假冒荷花牌注册商标的白砂糖938袋(每袋50公斤),无中文标识的白砂糖2390袋(每袋50公斤),带有荷花牌注册商标的白砂糖包装袋9400个,经营数额共计10104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王臣峰、同案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顾某、安某等人的证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臣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臣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臣峰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臣峰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愿依法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臣峰、同案人张某从黄某(在逃)处购进一批无中文标识的白砂糖,通过更换包装袋的方式,以每吨6000元左右的价格,假冒“荷花”牌注册商标对外销售牟利,于2018年3月20日被沂水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在配合潍坊海关缉私分局工作时查获,现场查获带有假冒荷花牌注册商标的白砂糖938袋(每袋50公斤),无中文标识的白砂糖2390袋(每袋50公斤),带有荷花牌注册商标的白砂糖包装袋9400个,经营数额共计101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王臣峰存放白砂糖仓库现场照片及仓库内白砂糖照片、假冒荷花牌白砂糖照片、假冒荷花牌包装袋照片。
2.书证(1)鉴定书。
(2)营业执照。
(3)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一宗。
(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三份。
(5)移送案件通知书附随案移送清单。
(6)临沂金桥通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价值咨询评估报告书。
(7)临沂市华联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白砂糖交接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材料一宗。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附个体户信息。
(9)办案说明两份。
(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附张秀梅账户(62×××72)和吴永健账户(62×××75)交易明细一宗。
3.搜查笔录附扣押清单。
4.鉴定意见(1)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附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2)山东鲁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一份。
5.被告人王臣峰的供述。
6.同案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7.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
(2)证人顾某的证言。
(3)证人安某的证言。
(4)证人夏某的证言。
(5)证人刘某的证言。
(6)证人丁某的证言。
(7)证人潘某的证言。
8.综合证据(1)受案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无前科查询证明。
(4)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5)病例一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臣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臣峰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臣峰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愿依法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王臣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臣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其住所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臣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