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4719号之一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英国格洛斯特郡GL519NW切尔滕纳姆鲁宁60单元。
代表人:EUANANGUSSUTHERLAND,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守金,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守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