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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H零售有限公司与龚守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民初34719号之一
案件名称DKH零售有限公司与龚守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DKH零售有限公司;龚守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4719号之一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英国格洛斯特郡GL519NW切尔滕纳姆鲁宁60单元。

代表人:EUANANGUSSUTHERLAND,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守金,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守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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