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967号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康达尔蝴蝶堡1栋B座2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自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妙合工艺礼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一村上兴西路281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八达路22号。
经营者:陈彩琴。
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妙合工艺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